广州原公安副局长受贿一审获无期 自首未被认定
■昨日下午,何靖被带入法庭听判。
今年7月25日,由广东省高院指定,广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涉嫌受贿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何靖当庭认罪。昨日下午,深圳中院一审宣判,何靖受贿罪罪名成立,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网络反腐”中落马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靖在先后担任原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子黄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何靖收受的贿赂,大量来自休闲娱乐行业的老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7月25日的庭审,何靖仅供述自己收受周某、梁某等12人贿赂的详细情节就用了整整一个小时。随后,其自称是主动到广州市检察机关自首,后又将全部收受的贿赂款都上交。希望法庭给予宽大处理。何靖称,2012年9月25日自首前,他在网上看到有举报说他生活作风有问题、巨额收入来历不明、跑官卖官等。经过左思右想,何靖决定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交代自己的罪行。
何靖也因此成为“网络反腐”中落马的又一高官。
辩称自首未被认定
在昨日的一审宣判中,法院查明,2012年8月10日,广州市纪委调查组根据群众举报,找何靖了解情况,何靖到纪委后交代了自己违纪违法的情况。2012年9月25日,何靖在广州市纪委同志的陪同下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发后,何靖委托其亲属向市纪委和市检院退缴人民币626万元、港币97万元、美金14万元。
法院认为,何靖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何靖在接受调查后能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但其是在纪委对其展开调查后,在纪委陪同下前往检察机关交代罪行,并非是自动投案,不存在自首行为。
庭审当日,何靖曾表示12人当中的黄某洪、徐某基等4人只是在春节、中秋等节日给他送“红包”,他没有为他们办任何一件事情;其辩护人表示,“红包”属于中国常见的人情世故,与贿赂有明显的不同,这部分不能认定何靖受贿。但检察机关指出,“红包”应当是相互的,在此案当中,何靖并未给这些人“红包”,因此与常说的“红包”有本质上的区别,应当认定何靖是受贿。
昨日,法院在进行宣判时明确表示,对何靖和其辩护人所说的部分不属于贿赂的意见不予采纳,这部分仍应当认定为受贿。但何靖在归案后能够主动清楚地交代问题,并且主动退缴所有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决何靖犯受贿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其余部分作为核定的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
未当庭表示上诉
宣判结束后,何靖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在步出法庭时,他停下脚步与旁听席的家属用粤语交流。何靖对其母亲叮嘱说:“你瘦了很多,要自己保重。”对方回应:“好了好了,行了,不要再说了。”言语间,老人的眼泪就要滑落。
●犯案时任职:
原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受贿金额:
共计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大量来自休闲娱乐行业的老板。
■新快报记者张国锋文/图
(新快报)